“巴啦啦能量,小魔仙全身變!”
千禧年成長起來的孩子們,對這句經典臺詞應當是不陌生
在那個充滿魔法的奇幻世界里,有許多美麗善良的“魔仙”
為拯救地球而努力,其中最讓人印象深刻的便是“魔仙小藍”了
那么,“魔仙小藍”的扮演者注冊角色商標,又該如何認定其效力呢?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重慶景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萱公司)為原告起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奧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飛公司)的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
奧飛公司是一家文化傳媒類公司,《巴啦啦小魔仙》是由其制作出品的原創影視作品。景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2008年兒童魔幻劇《巴啦啦小魔仙》及2013年電影《巴啦啦小魔仙大電影》中角色“魔仙小藍”的扮演者。
2018年2月至3月間,景萱公司在第3、16、18、21、41等十四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先后申請注冊23件“魔仙小藍”“魔仙堡”商標并獲準注冊。
2020年10月9日,奧飛公司針對上述23件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奧飛公司認為,其在先申請注冊有“巴啦啦小魔仙”等十余件系列商標,且經過使用已經具有極高知名度,景萱公司申請注冊的23件商標與奧飛公司在先申請注冊的“巴啦啦小魔仙”系列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奧飛公司還主張,景萱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對其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并損害其在先著作權和作品商品化權,景萱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2008年《巴啦啦小魔仙》和2013年《巴啦啦小魔仙大電影》中“魔仙小藍”角色的扮演者,將劇中角色注冊為商標,具有明顯惡意,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具有不良影響。
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請求宣告景萱公司的23件商標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景萱公司申請注冊的23件商標與奧飛公司在先申請注冊的“巴啦啦小魔仙”系列商標標志近似,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類似商品或者屬于密切關聯商品。若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標識的商品來源相同或具有某種關聯性,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于奧飛公司的其他無效宣告理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未予支持。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對景萱公司的23件商標均予以無效宣告。
景萱公司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裁定不服,遂向北京知產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景萱公司認為,其申請注冊的23件商標與奧飛公司的“巴啦啦小魔仙”系列商標在音、形、義等方面均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且奧飛公司的“巴啦啦小魔仙”系列商標不具有知名度,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此外,經查詢還有多件含有“魔仙”二字的商標獲準注冊。因此,景萱公司申請注冊的23件商標與奧飛公司的在先注冊商標均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